问题 | 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详细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只能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其他股东此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其他股东此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损害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股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在行使股权时,应当告知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并由欲购买股权的人决定是否竞买。即使买受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并参与竞买或者购买强制股权,也不能抗拒《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到拍卖现场参加。拍卖后,由其他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便及时确定股权受让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其他股东在执行过程中竞买股权,不应视为行使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一个或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仍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根据《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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