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分割他们的股权 |
释义 |
丈夫和妻子正在离婚。私下里,丈夫将丈夫和妻子在家族公司的部分普通股转让给母亲,然后母亲在12月1日将其转让给其他公司,法院认为是恶意串通,最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全部无效,离婚原因公司认为女方占有700万元,1999年9月9日是赵、陈二人2001年4月结婚的好日子,赵某与母亲刘某成立了东莞市天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赵某持股90%,刘某持股10% 根据赵和他的陈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未对田的公司资产进行审计,而他对赵某与陈某的关系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得知赵某转让了自己的股份后,陈某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天谋公司是陈某与赵某结婚后成立的。因此,赵某所持公司90%的股份应认定为非法 由于赵某的母亲,刘某明知赵某未经陈某许可转让田某公司股权,并转让赵某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赵某的调职无效。将刘某的股权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也是无效的 另外,当他在广告公司充分了解陈某和赵某的婚姻状况时,将赵某持有的天某公司10%的股权转让也是恶意串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本案一审后,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陈某与赵某离婚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准予二人离婚。今年1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股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陈某志、赵某山已离婚,股权转让纠纷已解决。天谋公司股权如何处理需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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