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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引发的诉讼程序有哪些内容
释义

1、 2003年3月7日,周某以股权转让方式入股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与吴某分别持有公司50股股份,并共同从事陶瓷生产经营
    但在合作过程中,吴某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控制了陶瓷公司的生产和销售。由于事实上,他们并没有参与投资后的运作,周和吴经常有摩擦,双方合作的基础垮了,所以周提议撤回他的股份。后来,双方就如何分拆合伙关系进行了多次商谈,但未能达成一致,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矛盾,2004年2月18日,周永康委托刘某的律师处理其退出公司的事宜。刘律师接受委托后,综合分析相关材料,与周某协商确定处理方案:通过股权转让退出陶瓷公司
    经过多次针锋相对的协商,周某与吴某于2004年2月24日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根据双方协议,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2004年3月2日,周某以250万元将其持有的陶瓷公司50股股份全部转让给吴某及其父亲,陶瓷公司股东变更为吴先生及其父亲吴先生
    债权转让。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周某按照与吴某达成的协议承担了陶瓷公司的部分债务。相应地,他转让了陶瓷公司1198612.57元的债权。为便于追偿,陶瓷公司将债务直接转让给曾与周某有关联的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协议,陶瓷公司应在2004年4月15日前通知所有债务人向**公司清偿债务,此外,为保证上述转让债权能够收回,周某要求吴某二承担连带责任,收回债权引发了第一场诉讼
    

陶瓷公司与**公司签署上述《债权转让确认书》后,陶瓷公司拒绝履行债务,并通知债务人及时向**公司清偿债务,这使得**公司很难偿还其债权。为此,**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陶瓷公司与吴某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委托刘先生起诉陶瓷公司与吴某偿还债务1198612.57元,禅城区法院受理了【FCM(2004)711号案】。2004年6月22日,该案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陶瓷公司和吴先生辩称,他们只负责通知,不承担连带责任。刘律师指出,双方债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吴某确认转让协议为担保人,并与陶瓷公司就上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7月6日,禅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公司的观点,判令陶瓷公司与吴先生共同偿还债务1198612.57元,2004年9月29日,陶瓷公司与吴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于是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4)福中发民二中字第824号]。2004年10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陶瓷公司和吴某上诉称,将债权转让给**公司,实际上是按照协议转让给了周某,周某是该公司的股东。股东分割公司财产,侵害公司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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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