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原《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非常简单,只要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有关情况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就可以填写。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增加了股权转让后需要办理的许多手续,包括注销出资证明书、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章程等。因此,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后需要办理下列法律手续:股东出资后,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销、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必须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权证书。出资证明书登记的,必须变更出资证明书的记载。因此,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必须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这样,就不会因两份出资证明书同时存在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明确了股东名册的记载和登记具有证明股东资格和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规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对抗第三人,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记载不改变的,受让股权的股东不得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如果他不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他将无法对其转让股份的其他债权进行抗辩。如果受让人取得股权,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新《公司法》要求股权转让后,公司必须变更股东名册,并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根据新《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绝对有必要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签名或者盖章。从本质上讲,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治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股权转让后,如果股东发生变更,原章程关于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有必要变更记载。因此,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这一要求。同时,由于股权转让本身已经取得股东的同意,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变更股东名称不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是强制性的,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上述程序,承认股东资格,尊重股东权利。一旦这些程序完成,他就可以对抗任何第三方。对本公司而言,如果履行了上述程序,受让人将成为本公司的法定股东。在享有股东权利的同时,承担和履行股东对公司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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