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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利弊比较
释义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具有以下优势:
    

(1)股份自由转让,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权的运作更加自由
    (2)完全避免了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的净资产投资问题,也节省了相关成本
    新的股份公司存在以下缺点:
    

(1)组织结构复杂,至少需要五名董事和三名监事(《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相关会议费用高于有限公司。此外,还需要安置更多的董事和监事。此外,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如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法》第141条),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如果公司经营不畅或团队不稳定,可能导致第三方进入
    第二,**公司的利弊。,公司经营成本低,机构少,更适合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有限公司向非股东转让股份需要经过决策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主要缺点是:(一)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转让股份不是无偿的P>

(2)重组过程中需要审计和评估,造成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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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