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修正案三) |
释义 |
发证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证机关: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修正案三)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江苏省的情况。第二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其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行制定劳动计划,确定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聘(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以及考核的内容和方法。招用(用)条例报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聘用)所需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招用劳动者。招用境外人员,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入境和就业的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国家规定不能招用的其他人员。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聘用)在岗职工,原单位应当予以扶持,但国家限制流动的除外。职工依法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当事人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培训职工的义务,提高职工的技术和业务水平。第八条中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原职工不聘用的,由中国企业安排。企业自行安排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安排。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制定供企业使用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当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应当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核准。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裁减的职工,或者根据劳动合同规定需要裁减的职工,可以予以辞退,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对上述被辞退或合同期满终止的员工,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向企业支付每满一年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工作满十年的,从第十一年起,每年按企业平均工资一个半月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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