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布文件编号:《济南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已于1990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市长:翟勇1990年12月19日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原则是保障其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创造有利条件。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自主权:(一)制定和实施本企业的生产、财务、劳动和经营计划;(二)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管理机构、工资标准和形式、奖励和津贴制度;(三)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按有关规定配备的人员(四)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经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外投资者不得随意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国企业不得干涉合营企业的自主权,并应尽力为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第六条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研究决定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事项。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董事长、董事不得随意干涉总经理的日常业务工作。发现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董事会处理。第七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务。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不在企业担任实际职务的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得在企业领取工资,但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列支。第八条中方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选聘和推荐思想品德良好、熟悉外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熟悉本行业务的人员,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开拓精神,善于与国外合作。第九条鼓励外国信访人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批准证书时,应当同时提出董事会和正副总经理人选。企业主管部门和经贸委对中方推荐的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报中方批准。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信贷资金,应当纳入信贷计划,优先安排。有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现金抵押业务和人民币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应适当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现金管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核定现金库存和现金提取。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当自平衡。收入不能抵减支出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调整,或者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由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相互调整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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