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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企业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的开发,提高产品档次,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其产品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外商投资方向指引》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损害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的;(二)危害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p> (四)不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审查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并出具批准证书: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范围内
    (2)国家无需调拨原材料,不影响全国能源、交通、能源综合平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外经贸部备案(外经贸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第八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受国家限制的,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的规定,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外国投资者应当就下列事项向外资企业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所需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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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