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是否意味着股东和经理没有责任 |
释义 |
1、 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是否意味着股东和经理没有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指公司可以承担公司的责任,但并非所有的责任都由公司承担,公司的股东和经理也必须承担责任。公司责任的独立性是指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公司的债务,债务以外的债务需要由他人承担p> 1。公司的独立财产是指公司拥有与股东财产明显区分的公司财产。公司财产为公司所有或独立控制。它不是其成员的财产,也不属于其成员。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是公司人格独立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人格的必然要求。这条规则使公司和非法人团体划清了界限。非法人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人格,但其财产是其成员的共同财产。虽然其成员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不同于自己财产的权利,但必须按照协会的规则行使共同权利,不能对特定财产主张权利。但是,其成员的变动可能会导致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更加混乱,如合伙制,其成员的变动必然导致其财产结构的变化,这将极大地影响非法人组织的独立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股东财产完全分离,股东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产结构造成干扰。这在英美法系国家是正确的,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使在罗马法中,社团的成立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公司的独立人格决定了它必须具有不同于其成员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法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但最根本的一点是,早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法人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认识到社团是具有群体人格和群体意识的法律权利主体。它提出了两个新的原则:一是社团具有代表行为的法律能力;第二,社团的权利义务不同于其官员的权利义务。因此,对于公司来说,意志独立是人格独立的重要体现。1898年的日本明治民法典也有类似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法人必须有一名或多名董事。董事数人的,由董事过半数决定p> 公司意志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成立后,其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即公司机关)将是公司在整个存续期间的意志,该机构将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享有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司法》对股东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意志不再是股东本人的意志,也不是股东的共同意志,而是公司法人的意志。公司机关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等,是公司法人的意志机关。公司法人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通过公司机关的活动,形成独立的法人意志。这在性质上也不同于合伙人表达意见和共同意愿的方式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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