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需要裁减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裁减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减。派遣职工应当纳入职工总数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我们可以裁员p>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p>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计划,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劳动合同变更后,企业仍需因生产变化减少员工人数,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4)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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