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与生产经营地有何关系 |
释义 |
工伤认定与生产经营场所有何关系。工伤鉴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在工伤保险的保险区域内,方可进行工伤鉴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法律依据。工伤后,员工可以申请赔偿。单位拒不赔偿的,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保险范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应当报送统筹区(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登记地投保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登记地确认工伤,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疾病 4。根据本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提出身份证明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工伤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6〕29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原则上不在同一总体规划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在生产经营地由用人单位参加。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企业按工程投保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在被保险地点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被保险地点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在此基础上,对工伤认定的内容进行了梳理。由此可见,工伤鉴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在工伤保险的投保范围内,才能进行工伤鉴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法律依据,然后工伤员工才能申请赔偿。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法律咨询网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