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因工伤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出差到医院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批准后,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域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意外伤害、职业病需要停业就医的,停产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应当停止支付原待遇,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本条例所称个人工资,是指受伤职工在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我的工资低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依法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标准的乘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单位应按全体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 如果单位不按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属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是劳动部门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二是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降低,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损失。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给您造成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您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您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所在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如果超过3倍,只能按3倍计算。如果不超过3倍,则按您的实际工资计算。如果你所在城市的平均工资是800元,你只能按2400元计算,因为你的工资是800元的三倍多。如果你所在城市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三倍就是3000元。如果你的工资不超过800元,以您的实际工资为准 差额损失的赔偿请求,应当在明知权利受到侵害后60日内提交劳动仲裁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员工;(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事故受伤的,(四)职业病;(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争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又发生旧伤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 (2)醉酒或吸毒者 (3)自残或自杀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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