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签名权是否受到侵犯 |
释义 |
按照行业惯例,如果作品没有署名,不署名的行为并不侵犯署名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略有改变,但修改行为轻微,法院认为构成实质相似的,构成对复制发行权的侵害,但不构成对作品完整性保护权的侵害。修改自由不受损害的,修改权不受侵犯。 案情 郑*志是美术作品《征婚年货》的作者。他与公司约定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郑×志保留著作权人身权。作品的主要内容是一男一女在新郎和新娘的礼服上捧着红绣球互相嘲笑******公司生产的“清定三生”四件套床上用品,印有一男一女在新郎和新娘的礼服上一起捧着红绣球的图案,互相微笑。经过比较,两种纹样的区别在于:涉案作品中新郎的眼睛是用线条勾勒出来的,而涉案物品中的圆圆的眼睛;新郎帽翼的样式不同;新郎的帽檐颜色不同;新郎衣服的底纹不同;新娘的凤凰冠有几种不同的颜色;新娘礼服的底纹不同。除上述细节外,二者的构图、人物比例、线条和色彩基本相同**智图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郑×智称其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图案与涉案作品基本相似,构成侵犯复制权、发行权。根据行业惯例,床上用品的设计一般不标明作者姓名,故被告对涉案作品未侵犯郑×志的署名权****本公司侵犯郑×志对涉案作品的修改权**本公司修改情节轻微,未对郑×志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侵犯其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权。因此,郑×智的道歉和消除影响的申请不予支持。公司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货物,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70270元。判决驳回了郑×智的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郑克志申请再审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涉案货物所用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相似的事实,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法院认为,侵犯复制权和发行权并无不当。但是,作者权、完整权和修改权是否应该受到侵犯,这是有必要讨论的。在署名权方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因工程使用的特殊性不能明确。本案涉及的产品是床上用品。根据社会的普遍生活经验,当艺术品被用作此类产品的装饰时,一般不署名。将艺术品用于此类产品的目的是将其用作装饰图案。考虑到产品的完整性和外观,行业惯例是不签作者的名字。著作权的保护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应该考虑实际使用工作的方式和目的,尊重行业习惯或商业惯例。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贸易习惯,没有侵犯提交人的签字权。在作品完整性保护权上,作品完整性保护权的重点是保护作者的思想与作品所表达的思想之间的同一性,其他人不得歪曲、篡改作品,造成读者对作品和作者思想的误读。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本色或对事物的不正确反映,具有贬义;篡改是指用伪造的手段改变或曲解经典、理论和政策。侵犯作品完整性保护权,需要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对作品进行曲解,使作品所表达的意思与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大相径庭。从救济手段上看,当侵权行为造成社会对被侵权人评价的降低和被侵权人的自卑时,应当适用道歉等救济方式。任何修改作品的行为,没有造成作者社会评价的降低,都不应视为侵犯作品完整性保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工作所做的更改仅限于局部和细微的地方。作品的主题、人物结构和绘画风格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修改尚未扭曲和篡改原著,不会导致读者对作品和作者思想的误解和误读,也不会降低作者的社会评价,本案不认定侵犯了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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