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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的债务处理
释义

1、 债权债务:债权是请求他人作出某种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事权利。债务,是指过去交易形成的、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者个人的现时债务,包括各种贷款、应付账款和垫款。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债的关系实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可能单独存在。第二,债务人:通常是指在债务关系中,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中,债务人是指对他人负有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简言之,债务人也可以理解为买受人,而相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为出卖人,债务人可以是公民或者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在债务关系中,就可以成为债务人,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条件对另一方(债权人)承担某种行为或不承担某种行为,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债务主体必须承担交付财产的义务,第三,法人死亡时的债务清偿:由其遗产承担,在遗产范围内由其继承人召开股东大会,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债务以公司资产清偿,个人债务以遗产清偿。综上所述,法人死亡时,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个人法人的债务与公司无关的,以个人法人的遗产清偿。我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请向律师咨询
    根据公平原则,合同法赋予债务人许多权利:

1。在重复劳动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履行义务。这种保留履行的权利是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责任,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前拒绝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当另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p>

2。双向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另一方已到履行期限的,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负有责任,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如果甲方的履约不符合本协议,乙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要求p>

3。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向合同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明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指出,一方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恢复履行能力,又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三)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返还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退货或者无需退货的,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由此取得的财产返还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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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