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是非 |
释义 |
在谈到著作权保护期的法律依据时,各国的立法往往忽视了著作权保护期的社会经济基础。这种情况使得许多著作权法学习者对著作权保护期的法律有所了解,却不知其原因。本文拟对这方面的不足之处作一点评,以弥补其不足,版权自创设之日起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在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英国安娜法典》中,所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都有相同的固定期限,即自出版之日起14年;这个期限可以延长一次。此后,有期限的著作权保护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则,而无期限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少数例外。《余生》是自《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以来,第一个保护著作权和版权资料的模拟考试。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作品的保护期限与《伯尔尼公约》相一致,这也是作者生前加上去世后50年,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资料的有限保护,是平衡作者私权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的体现。版权知识产权一般被视为一种财产,从其名称就可以看出。人们非常习惯于将知识产权与财产权,尤其是房地产进行比较。例如,加拿大政府在一份关于版权法的报告中写道:“所有权就是所有权。版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作品享有与财产所有人相同的权利。”事实上,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典》确实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亨利创立的?基于洛克的产权理论。洛克从人类劳动和沙漠土地的结合中发展了产权理论。在洛克看来,有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是在国家出现之前就存在的,它们的存在并不是建立在国家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对自己和他的劳动都有财产权。只要一个人付出了努力,并且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他就有权享受他的劳动成果。虽然罗科所说的是有形财产权,但相信它也适用于包括版权在内的无形财产权。作者被认为对他们的作品有着天然的权利,因为他们的劳动浓缩在他们的作品中。如今,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权利,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并写入TRIPS协议的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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