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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是非
释义

在谈到著作权保护期的法律依据时,各国的立法往往忽视了著作权保护期的社会经济基础。这种情况使得许多著作权法学习者对著作权保护期的法律有所了解,却不知其原因。本文拟对这方面的不足之处作一点评,以弥补其不足,版权自创设之日起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在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英国安娜法典》中,所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都有相同的固定期限,即自出版之日起14年;这个期限可以延长一次。此后,有期限的著作权保护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则,而无期限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少数例外。《余生》是自《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以来,第一个保护著作权和版权资料的模拟考试。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作品的保护期限与《伯尔尼公约》相一致,这也是作者生前加上去世后50年,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资料的有限保护,是平衡作者私权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的体现。版权知识产权一般被视为一种财产,从其名称就可以看出。人们非常习惯于将知识产权与财产权,尤其是房地产进行比较。例如,加拿大政府在一份关于版权法的报告中写道:“所有权就是所有权。版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作品享有与财产所有人相同的权利。”事实上,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典》确实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亨利创立的?基于洛克的产权理论。洛克从人类劳动和沙漠土地的结合中发展了产权理论。在洛克看来,有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是在国家出现之前就存在的,它们的存在并不是建立在国家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对自己和他的劳动都有财产权。只要一个人付出了努力,并且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他就有权享受他的劳动成果。虽然罗科所说的是有形财产权,但相信它也适用于包括版权在内的无形财产权。作者被认为对他们的作品有着天然的权利,因为他们的劳动浓缩在他们的作品中。如今,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权利,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并写入TRIPS协议的前言
    然而,著作权法并不允许作者作为一般财产权对其作品实施永久控制。一方面是因为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与一般财产权有着显著的区别。首先,物权客体是有形的。有形的东西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它们总是由有限的人拥有,可以由少数人保护。版权信息的客体是无形的。一旦出版,作品实际上可以被大多数人同时使用。其次,与有形物相反,版权材料的价值不会随着多人同时使用而降低,而是有可能增加,因为知识产权产品往往具有网络效应。此外,版权作品的制作与一般有形财产的制作有着巨大的区别。两者虽然都浓缩了权利人的劳动,但作为一种知识产品,著作权作品的生产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吸收了共同领域已经存在的思想文化遗产。因此,著作权作品不是个人劳动的绝对结果,也不能享受法律对财产权的永久保护。更重要的是,对版权作品给予永久保护不符合公众利益。著作权保护对社会科学和文化发展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会鼓励著作权人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另一方面,它将限制消费者获得版权材料,阻碍人们的整体福利。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成本和价格高于不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这至少使一些人买不起,限制了人们获取创意信息的机会。版权保护也限制了基于版权材料的衍生作品的创作。从市场的角度看,版权保护期过长也是不利的,因为经济学认为,只有在信息的获取不受阻碍的情况下,市场才有效率。另外,著作权保护期长不利于作品本身的传播。一般来说,作者本人并不具备开发和传播作品的能力,而必须依靠专业出版商。如果著作权资料得到永久保护,由于继承人(包括受让人)的变动,在作者去世后,出版商很难找到作品的权利人,也很难获得开发作品的许可。在美国,这类作品还处于保护期,但由于种种原因找不到合适的人被称为“孤儿作品”。目前,美国版权局正在寻找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办法。正是由于永久版权保护可能给美国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麦考利·托马斯法官曾经声称,60年垄断造成的恶果是30年垄断造成的恶果的两倍,是20年垄断造成的恶果的三倍。因此,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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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