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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权复制品的赔偿数额标准
释义

侵权复制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传播作品的行为。如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传播其表演的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向社会传播其表演;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传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因侵权复制品引起著作权民事纠纷的,未经许可广播、复制广播、电视的,侵权复制品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依法授权出版、制作的复制品的出版者、出租者或者影片、作品的复制品,以类似电影拍摄方式制作的计算机软件或者录音录像产品,不能证明发行、出租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能举证”,即:,无法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授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复制人的责任之一是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下: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按照因侵权造成侵权复制品发行减少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发行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复印件。发行量的减少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售量确定。
    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当事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50万元以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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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