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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侵权的特征是什么
释义

著作权侵权主要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如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者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演出等形式传播作品,或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作品而不支付著作权费的。侵犯著作权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案件。著作权侵权的调查取证也应当适用民事证据法和司法解释。但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建议您委托专业的著作权律师来操作
    一般来说,著作权侵权调查的证据可以分为三类:确认权利归属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一)侵犯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产品的调查范围,包括产品的生产地、加工地、产出地、仓储地、作品的复制出版地、复制出版数量。产品和工程的销售流程和渠道。产品和作品的销售信息。在调查取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案件,通过行政、刑事、民事等渠道,组织工商局、版权局、公安、媒体等部门开展打击活动。或者调查取证后,向人民法院或者著作权局提起诉讼或者调解;打击后跟踪监控,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完成打击后必要的法律程序
    

著作权或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取证方法
    

,由网络信息等电子数据构成的电子证据公证已经成为著作权诉讼中的一种常见信息,特别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这种证据固定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公证只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从固定的证据方式来看,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真正决定的是证据本身通过某种公证方式确定。此外,如果公证程序存在瑕疵,也可能造成侵权行为难以构成。作为被告,不要被原告所谓的公证文件吓倒。冷静质证和综合分析仍然是被告应当完成的工作,在著作权纠纷中,原告的基本证据是原告是否对涉案作品拥有著作权。如果原告只提供了大量的侵权证据,而对这一基本问题却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那么背后的公证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网站登录位置
    

交叉核对时,要注意公证文件中反映的网站登录位置。特别是教育科研机构的侵权案件,如果原告选择的网站位于上述机构内部,那么该机构使用的网络很可能是内部局域网或其他一些只有科研人员才能访问的网页,选址明显不具代表性。证据的直接性和连贯性。如果没有一致的证据收集,公证的电子证据就不会是唯一的。在失去连贯性和唯一性的情况下,很难构成被告的侵权。比如一段视频的公证,如果只是通过各种链接进行公证,侵权视频的第一个镜头就显示在网站的网页上,然后公证员拍下一个截图
    

仅凭截图不能直接证明网站的视频是否可以连续播放。即使公证员选择了截图的视频内容,也应根据原告公布的合法视频内容,核对该截图的截图是否存在于合法视频中。截图质证
    由于电子证据的可变性,原告应一次性向法院提交一项公证业务下的所有公证材料。原告提供公证材料两次以上的,包括对某一公证事项的说明(法院要求的除外),被告有权拒绝对新提供的公证材料进行质证,并对整个公证业务向法院提出质疑,尽管法律没有对此作出直接规定,多次提交公证材料的情况,往往是由于之前公证内容的遗漏,甚至是公证内容的错误造成的。对于此类案件,失去了公证本身的严肃性,降低了公众对公证的信任。当被告提出上述质疑时,法院一般支持被告的意见
    灵活运用对方的公证证据。例如,在对某个视频或图片进行公证时,页面截图有时会显示图片或视频的点击率。如果点击率太低,被告可以要求法院减少赔偿金额,对于电子数据公证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被告应严格质证票据信息与案件的关联性
    

上述电子证据质证在著作权纠纷公证中也是原告在办理时应注意的重点办理起诉前公证。盲目迷信公证形式,对公证点缺乏合理规划,也可能导致官司败诉
    

侵犯著作权是违法行为,盗取他人劳动成果自用也是无耻行为。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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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