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著作权侵权主要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如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者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演出等形式传播作品,或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作品而不支付著作权费的。侵犯著作权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案件。著作权侵权的调查取证也应当适用民事证据法和司法解释。但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建议您委托专业的著作权律师来操作 著作权或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取证方法 ,由网络信息等电子数据构成的电子证据公证已经成为著作权诉讼中的一种常见信息,特别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这种证据固定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公证只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从固定的证据方式来看,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真正决定的是证据本身通过某种公证方式确定。此外,如果公证程序存在瑕疵,也可能造成侵权行为难以构成。作为被告,不要被原告所谓的公证文件吓倒。冷静质证和综合分析仍然是被告应当完成的工作,在著作权纠纷中,原告的基本证据是原告是否对涉案作品拥有著作权。如果原告只提供了大量的侵权证据,而对这一基本问题却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那么背后的公证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网站登录位置 交叉核对时,要注意公证文件中反映的网站登录位置。特别是教育科研机构的侵权案件,如果原告选择的网站位于上述机构内部,那么该机构使用的网络很可能是内部局域网或其他一些只有科研人员才能访问的网页,选址明显不具代表性。证据的直接性和连贯性。如果没有一致的证据收集,公证的电子证据就不会是唯一的。在失去连贯性和唯一性的情况下,很难构成被告的侵权。比如一段视频的公证,如果只是通过各种链接进行公证,侵权视频的第一个镜头就显示在网站的网页上,然后公证员拍下一个截图 仅凭截图不能直接证明网站的视频是否可以连续播放。即使公证员选择了截图的视频内容,也应根据原告公布的合法视频内容,核对该截图的截图是否存在于合法视频中。截图质证 上述电子证据质证在著作权纠纷公证中也是原告在办理时应注意的重点办理起诉前公证。盲目迷信公证形式,对公证点缺乏合理规划,也可能导致官司败诉 侵犯著作权是违法行为,盗取他人劳动成果自用也是无耻行为。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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