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永久权力机构。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人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根据公司章程第五条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公司形式变更、公司解散(八)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立(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决定风险投资,公司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十二)决定公司的工资、福利、保险、保险等事项,公司职工奖惩方案(十三)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四)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工作情况(十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条董事会承担下列义务:(1)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2)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监事会掌握必要的信息 第七条审批权限的划分:(1)投资权限1万元以内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董事会决定投资1万元,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30%。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经董事会研究,报股东大会批准。(二)收购或者出售资产。1取得和出售的资产总额(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与取得或出售资产(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有关的净损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三。取得或出售资产时,应付或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董事会批准;相对数量超过5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三)关联交易。1公司与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签订的一次性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占净资产的5%-5%,1万元以上或占净资产5%以上须经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一次(或连续12个月内)收付关联自然人的现金或公司收购、出售的资产金额在1万元以上,并经董事会批准的(4)项重要合同。公司的资产抵押、借款、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处理损失。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