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印刷品” A:平面设计产品包括很多种类,如标签、纺织品、壁纸等。对于标签、扁平包装袋等产品,如果扁平产品外观设计的主要目的是让公众识别所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则上述产品的外观设计将被视为主要识别功能。但是,纺织品和壁纸通常是装饰性的,因此不属于未取得专利权的客体。简要说明必须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设计要点,并指定最能显示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 产品用途主要用于确定产品的分类号,特别是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由于设计分类依赖于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照片,有时分类人员不能依靠图片或照片给出正确的产品分类。因此,申请人需要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产品的用途。例如,对于桌椅等日用品,有时仅仅依靠图片或照片,分类器可能无法判断它们是小摆设还是家具,设计点是指与现有设计不同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组合,或颜色与形状、图案或部分的组合。例如,如果一个产品的形状是一个新的设计,可以写为“设计的重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再比如,如果一件纺织品的图案是新的,可以写为“设计的重点是主视图上的图案”;如果产品某一部分的设计是新的,可以写为设计的重点在于该部分(形状或图案等)。总之,设计要点主要体现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需要注意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用图片或者照片反映出来,外观设计要点不能描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本身的形状、图案或者颜色,“指定最能体现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仅用于专利公报的发布,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无关。此外,如果有保护颜色或省略视图的请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类似外观设计(最多不超过10项)的,申请人必须在说明书中指明其中一项为基本外观设计,为了判断共同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与基本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省略了一个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说明省略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为该视图是对称的或相同的;如果大型设备缺少底视图,可以写为“省略底视图” 对于花纹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如果单位图案有双向或四向连续等无限边界,则应在简要说明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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