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以下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依法依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企业职工,原则上不吸收他人股份。但是,企业职工持股是自愿的,应当鼓励和采取优惠措施,吸引职工投资入股。第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管理机构,企业职工以股东大会的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份合作制是股份民主与劳动民主的恰当结合,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最有效形式。第四,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投资者。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做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形式之一。作为一种企业,它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但盈利并不是它追求的唯一目标。职工互助是促进这种新型经济组织发展的直接原因;企业在获取适当利润的同时,始终把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帮助一定范围的利益群体、满足劳动者更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作为另一个重要目标 第六,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其获得收入的途径有两种;第一,工资收入要按劳分配,多劳动多收获;二是资本分红,根据其持股数量来决定;所得税后企业利润,同工同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