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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国有企业(单位:下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发起人,省级以下国有企业为主要发起人的,由企业集体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批准,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申请材料1。企业集体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申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启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各发起人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发起人前三年的财务报表。发起人中有机构或者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机构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4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通知。公司章程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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