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名以上的发起人,200名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仅可以以货币出资,而且可以以工业产权出资,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必须经过评估、核实、入股。具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起人的出资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支付现金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发起人应当在发行的股份缴足后三十日内主持创立大会,并于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认股人或者公告会议日期。发起人缴纳的股本或者实缴的股本不得提取,但未按期足额募集、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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