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是什么 |
释义 |
【相关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20718] 第一条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资产评估行政法规p>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投资收益或者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式的资产,持有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境内合资、股份制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国有资产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持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当对资产进行评估,即在发生本条所述经济状况时,《办法》第三条所称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持有单位转让非整体性资产,其报酬超过法定标准的经济行为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资产可以评估,即在发生本条所述情形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进行评估,也可以不进行评估。然而,下列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将企业全部资产出租;(2)将国有资产出租给外国投资者或者非国有单位;(3)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情形 第十条未进行资产评估,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设立和确认项目的,第十一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评估,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国家标准,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所称主管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第十四条国家对资产评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级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符合本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上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需要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隶属关系划分的国有资产。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临时评估资格后,方可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本单位的资产评估资质在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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