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一人有限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丧失,《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债务作了一系列规定,希望通过法律保护一人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相关法律的具体介绍 在《公司法》修订前,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股股东的行为与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直接相关时,债权人如何获得司法救济尚无明确规定。在理论上,它只介绍了欧美国家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这一原则在引入日本法时被定义为“公司法人格否认”。但事实上,在欧美国家,这一原则适用的初衷是“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将其界定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更能准确地表达这一制度的本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适用,确认了有限责任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价值功能,但同时也认识到有限责任滥用的内在缺陷和局限性,有限责任滥用可能将公司不当经营的风险和成本转移给债权人和社会。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是对特定股东行为对债权人的一种法律救济。例外适用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效力,只针对滥用有限责任的控股股东;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是一种财产责任。其目的是平衡控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法人人格转嫁经营风险和成本,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使得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更容易受到利益的驱使,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中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固有的单一股东,缺乏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相互制约,很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混淆的现象。本文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股东不能有效证明的,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即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义务。这实际上是我国《公司法》首次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根据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只要一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不能清偿公司资产的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一人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请求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股东要想获得豁免,必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同时,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股东。举证责任转移到股东身上的原因是股东的举证责任比债权人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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