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进出口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
释义 |
(1) 向知识产权人发出通知。海关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发货人名称、进出口报关日期、海关扣留日期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验海关扣留的货物。(2)制作扣留凭证发给发货人,海关将扣留凭证交给发货人和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验海关扣留的货物,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调查侵权嫌疑货物等有关情况。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配合海关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海关在调查侵权嫌疑货物时,可以向有关知识产权部门征求意见。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并持相关协议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放行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对扣押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对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未作认定的,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可以终止调查,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海关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海关同意放行的,海关应当放行,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财产。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书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的,海关放行被扣留的侵权货物,没收被扣留的侵权货物。(一)没收侵权货物,并将被扣留的涉嫌侵权货物告知知识产权人。海关经调查发现侵权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将侵权货物的下列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人:① 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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