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或者对商品质量作误导性虚假陈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殊名称、包装或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买受人误以为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理标志权是指商品生产者在原产国符合特定条件的地理标志权。所谓符合特定条件,是指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质量,受产地地理环境的控制。地理标志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即,地理标志权利人使用地理标志和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侵犯地理标志权利的要件:(1)侵犯地理标志应当具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和无形损害损坏。因为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虽然有时物质损害并不明显,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的物质损害,但总是存在无形损害。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地理标志权是一项集体权利,这一方面决定了侵权造成的损害不易发现,难以实现。地理标志权利人即使发现自己的地理标志权利受到了冒用、贬损的侵害,也往往因为自己不是受害方而无动于衷。另一方面,侵犯地理标志造成的损害不仅是部分地理标志使用者销售量和利润的下降,而且是地理标志整体声誉的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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