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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责任是什么
释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或者对商品质量作误导性虚假陈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殊名称、包装或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买受人误以为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理标志权是指商品生产者在原产国符合特定条件的地理标志权。所谓符合特定条件,是指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质量,受产地地理环境的控制。地理标志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即,地理标志权利人使用地理标志和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侵犯地理标志权利的要件:(1)侵犯地理标志应当具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和无形损害损坏。因为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虽然有时物质损害并不明显,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的物质损害,但总是存在无形损害。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地理标志权是一项集体权利,这一方面决定了侵权造成的损害不易发现,难以实现。地理标志权利人即使发现自己的地理标志权利受到了冒用、贬损的侵害,也往往因为自己不是受害方而无动于衷。另一方面,侵犯地理标志造成的损害不仅是部分地理标志使用者销售量和利润的下降,而且是地理标志整体声誉的下降
    (2)侵犯地理标志应具有违法行为,即,侵犯他人地理标志权的违法行为地理标志权是一项专有权,只有法律主体才能行使,他人承担不作为义务,否则将构成侵权。本节的第三个问题将重点放在地理标志侵权的表现上。(3)地理标志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不一定必要。在一些侵犯地理标志的案件中,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不可能有直接联系,因为侵权行为不一定导致地理标志权利人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只是为这一事实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如伪造原产地证书商标标志或者地理标志货物包装,属于侵犯地理标志,但并不直接导致地理标志使用者物质利益的降低和地理标志声誉的下降。伪造原产地证书商标标志或者地理标志商品包装的,才能与特定商品结合进入市场,只有这样才能给地理标志权利人带来实际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有过错
    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中有两种过错:一种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伪造他人的原产国名称,擅自制造、销售他人原产国证明商标或者以原产国名义进行商品包装的;二是过错推定,如在同类商品上作出误导性的虚假原产地表示,从而侵犯他人地理标志权,将他人地理标志作为商品展示和商品通用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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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