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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是什么
释义

我们可以检验的另一个定义来自欧盟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第2081/92号条例。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原产地,是指一个地区、一个特定的地方或者一个国家的名称,用于描述原产于该地区、地方或者国家的农产品或者食品,而产品的质量和特性本质上或完全是由该地区独特地理环境的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前期准备都是在当地完成的
    

巴黎公约只在第一节第二款中规定,“来源商标”和“原产地名称”是一种工业产权,应当受到保护。一般来说,“原产地标志”是一种地理标志,它只表明产品的来源“原产地名称”是“原产地标志”的一个分支,即产品的特殊质量是来自某一地区的独特地理因素,它不仅表明产品来自某一地区,但也表明产品达到了非常严格的质量标准。

    

① 产品来自某一地区(真实的地理位置)
    (2)产品具有独特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
    (3)上述特征可归因于产品的地理来源
    一般来说,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自然权利,具体表现在:
    

① 原产地名称是根据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形成的
    (2)原产地名称作为无形财产,应当由产品生产地的生产者共同所有,不具有个别排他性的
    (3)原产国名称不会因长期使用而丧失有效性,但具有不确定的有效性
    (4)由于原产国名称的共同性,以及特定产地的产品质量与原产地的密切关系,虽然国内一些学者主张“为了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原产地名称法”,但笔者认为,我国仍然可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利用现有的商标制度来保护原产地名称。原因是:原产地名称与商标具有相同的功能,因此原产地名称可以看作商标的“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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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