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XX公司成立于1905年,是“潮水”注册商标的拥有者。早在1976年,“潮水”就在中国注册了商标,批准的产品是“肥皂、香皂、乳液和抛光剂”。自1997年以来,XX公司先后获得了“潮和潮”字、图形组合商标的专有权和两个不同中文字体的“潮”字商标。在XX公司的投入和精心维护下,“tide”和“tide/tide”商标已家喻户晓。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兴起,XX公司于1995年7月制定了网络营销计划并在网上注册www.tide.com “域名。“XX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www.tide.com.cn “域名,却发现该域名已被北京天地电子集团注册 北京天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成立于1988年,1997年10月更名为北京天地电子集团。主要从事电子信息领域的产品和服务。1998年4月9日,天地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www.tide.com.cn “域名 2000年3月2日,XX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地集团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其登记使用权www.tide.com.cn 域名。而天地集团则认为,它并不急于注册,“潮”是简化了其商号“天地”的中文拼音“天地”。公司自1993年起在电子产品上使用“潮”字,“潮”字在电子信息领域具有很高的影响力,不必急于将原告商标注册为域名,一审法院认为“潮”字构成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它可以对驰名商标提供跨类别保护,包括对互联网上的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责令被告停止使用,并立即撤销www.tide.com.cn “域名。天地集团拒绝受理上诉,声称没有恶意侵犯被上诉人商标权、抢先注册域名的意图。鉴于上诉人在二审提出新证据证明其在1993年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潮”字,二审法院认定其注册并使用了“潮”字www.tide.com.cn “域名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既然本案争议已经解决,就不再需要认定“潮”为驰名商标。故XX公司败诉终审判决意见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法律问题上: I。“潮”是驰名商标吗本案的焦点是:“潮”是驰名商标吗?如果是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规定,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否则,《巴黎公约》的扩大保护将不适用,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也没有规定,那么法院应该以什么为依据来判决此案呢?应该说,法院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表现出了高超的审判艺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适用《巴黎公约》原则的精神,但没有援引《公约》的具体规定。这样既考虑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履行的国际承诺,又照顾了当时中国立法的实际情况。根据trip协议的要求,2001年10月我国新《商标法》首次将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升到法律的立法高度。该法第13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第14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并在《商标法》第十四条中详细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为使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更具可操作性,一审法院认定“潮”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审法院不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为什么两级法院对同一商标的认定差别如此之大?笔者认为,二审法院不宜将“潮”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上诉人早在1993年就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潮”字。应认为上诉人与“潮”字有关,故于1998年注册www.tide.com.cn “域名有正当理由的,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此,本案争议已经解决,无需认定驰名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能否从《巴黎公约》延伸到《trips协定》,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是国际惯例。如果说为驰名商标提供跨类别的特殊保护是商标权范围的一次飞跃,那么商标权现在正面临着第二次飞跃,即从现实空间到虚拟空间,随着计算机网络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如果不把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商标权的保护就不全面。但我国新《商标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0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弥补了新《商标法》的不足,并认为“电子商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词语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这一规定为网络环境下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如何认定域名注册纠纷中的恶意行为是法院认定被告抢注注册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主观要件。在域名抢注纠纷中,域名注册人被指控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时,有权进行抗辩。一旦确认域名注册人有正当理由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并能确定其无恶意意图,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域名注册人的权利www.tide.com.cn “域名有正当理由,“潮”是其商号“天地”和汉语拼音“天地”的简化。然而,“潮”与“天地”在形式和意义上都相去甚远,故被告的理由牵强。在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他早在1993年就在销售的电脑产品上标注了“tide”。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潮”有关,上诉人的注册用途受到限制www.tide.com.cn “域名是有正当理由的。那么,如何认定上诉人的正当性呢?显然,“潮”不是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也不是上诉人的产品名称。但是,上诉人在其销售的商品中使用“潮”字,客观上起到了揭示货源的作用。因此,将“潮”作为上诉人的未注册商标也不赖。即使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不享有“潮水”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也不排除上诉人享有“潮水”商标的某些权益,并在恢复涉案域名的理论基础上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这种想法是对的,但却忽视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及时性。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该商标也只能是从商标开始驰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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