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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计算商业秘密的损失
释义

商业秘密损失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计算的财产损失和收入损失,作为损失金额。这不仅包括债权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债权人几年的预期收入。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商业秘密开发的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度、商业秘密的使用周期和是否可以重复使用、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关系、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等,二是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这种损失的计算是以侵权人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不为公众所知为前提的。向他人非法出卖商业秘密的,以非法出卖所得为损失额;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的,其损失额为由此获得或者增加的利润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法院通常以侵权人获得的利润作为判决依据。在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作为利润额,也不能以生产产品的总价格乘以平均利润率作为利润额。一般来说,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作为利润额比较合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须遭受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侵权人的利益是实际利润,而不是预期利润。然而,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实际或潜在客户之间交易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交易中的风险总是存在的。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1/2作为利润额,这是值得借鉴的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是连续不断的,其中一些会持续很长时间。此时,损失数额不能简单地以被告的侵权所得计算,但也必须考虑时间的限制。被害人长期知道被告的侵权行为,超过诉讼时效未采取措施的,对刚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的,应当自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之日起提前两年计算损失额,超过两年的损失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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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