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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
释义

(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熟练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原从业人员)。企业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后,员工必须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和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要求或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法人,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并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系的组织和自然人。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权利人通过与权利人发生业务关系,要求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二是因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委托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律师、中介人员(会计师、经济学家、审计师、估价师等);三是国家机关(海关、商检、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工作人员因行使行政职权知悉商业秘密的;(三)侵犯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第三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二、三的,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构成犯罪。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中,只要侵权人有过错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不论其故意或过失。《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企业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认定商业秘密的存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要素,保密性要求权利人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当然,这种保密是相对的。它并不要求只有权利人知道它不为公众所知。判断技术信息往往需要特别的鉴定,新颖性要求与保密性要求有关,保密性要求信息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而非公开信息的价值要求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刑法上的权利人不仅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而且包括经所有人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人,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有权利人有保守信息秘密的主观要求,客观上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信息才是秘密信息。保密措施包括规章制度、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商业秘密的载体。只要承运人的记载内容是商业秘密,承运人的形式和是否为原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诱因,是指行为人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诱使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行为人对权利人或者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及其亲属表示伤害,使其害怕并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引诱、胁迫以外的非法手段,如偷拍、非法抢夺、酒后谈话等。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越来越多(2)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泄露,是指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再次将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使用,是指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商业秘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是指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将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允许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业秘密。一方面,主要是指依法知悉商业秘密,违反与权利人的保密协议,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者擅自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另一方面是指对商业秘密具有法律知识的人。虽然未与权利人签订保密协议,但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制定了保密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的人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否则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四)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人有上述(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仍然取得、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重大损失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罪,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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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