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职权是什么《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不得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合并、分立,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前款规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国务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国务院作出规定前,可以暂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一步是征求意见后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预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投资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投资银行开立投资专用账户;办理投资、验资手续;以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当办理资产评估和财产转移手续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待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五步:收到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费用并领取营业执照,通过小编的安排,我们可以知道;国有独资公司的职权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上是网吧法律汇编,为您梳理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相信你已经从上面找到了答案。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或情况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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