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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逆向工程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
释义

商业秘密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中国所谓的“祖传秘方”,其实反映了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意识。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是作为法律保护的补充形式出现的。目前,商业秘密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但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定义。有的国家称之为工商秘密,《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称之为秘密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文》19%称之为秘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受权利人保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抽象概念,而《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不仅扩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抽象定义,而且通过列举进一步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非物质性,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一种知识产权的“私有”形式。商业秘密是在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前提下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同于以专利技术披露为前提的专利权。与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大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所有人不具有专有权。法律允许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与商业秘密相同的信息,但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或违反合同的方式获取、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同时,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具有明确的期限。他们只有在保密状态下才有资格得到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以合法方式意外泄露或者获取,无权请求法律救济。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学术界有财产权理论、人格权理论、债权理论、信托关系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但我国学术界仍然默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特别是在WTO《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这一观点占据了更为主流的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涉及法律、科技、经济等多个领域,对立法和司法工作提出了极大的挑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商业秘密法》,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如何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的标准,是处理商业秘密侵权的核心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要件有四个:1。技术信息和业务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2。信息是否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否具有实用性。三。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对确认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4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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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