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权利人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什么是法人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以及商业秘密组织的其他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中,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界定为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的,有权主张权利,停止侵权,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商业秘密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我们主要讲技术秘密的归属,因为商业秘密的归属通常比较容易确定,而技术秘密的归属则比较复杂。本文主要探讨了雇佣关系、委托开发关系和合作开发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
1。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属于拥有并行使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单位。所谓工作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非职务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没有直接关系,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所有和行使。 2。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关系下的商业秘密所有权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归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委托人和委托人都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即双方共有。但委托研究成果未交付委托人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此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受托方。 3。合作开发关系下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与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多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以上是相关答案。一般而言,商业秘密权人又称商业秘密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权益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商业秘密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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