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
释义 |
1、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法人股东是指享有股东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性法人、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自然人股东。股东是指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人。指其他合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公司的运作。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向公司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权利;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提出的质询。第二,股东能否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权?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公司经营情况的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活动的权利,管理和决策。股东知情权分为检查权、请求选择检查人权和质询权。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书面请求,是行使查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因此,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公司进行检查。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准入,但有一定的规定。以上就是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律师协会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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