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何责任 |
释义 |
1。减少资本、注销股权 股东未出资的部分,应当从公司资本中扣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实际出资额相一致,注销股东权益和股东身份。这种减免将直接缩小公司财产的规模和范围,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减资程序。未出资的股东只有在清偿现有债务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才能有效退出公司。股东资格将继续存在,股权将得到满足。同时,作出另类出资的股东有权向股东追偿。追缴失败或者股东无力清偿的,替代出资的股东有权继续追缴或者直接取得股份,并有权代替履行清偿出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将未出资股东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受让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该方法与前一种方法的区别在于,它超越了替代履行和收回出资的中间程序,通过股权转让直接取得股权。显然,没有出资的股东和出资的股东在上述方式上会有完全不同的立场。例如,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原公司乐观,未出资的股东往往会选择补足投资、改善股权;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前景悲观,则倾向于选择不出资、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可能持相反的立场。民商法的原则一直是分清善恶,责怪错误。无疑,上述方式的选择权应属于无过错出资的股东,无过错出资的股东在此承担消极的不利后果。但需要强调的是,股权转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除在清偿股东债务的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外,不得强制转让股权。已出资股东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必须以未出资股东同意为前提。在实践中,责令股东退股或者开除股东的做法违背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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