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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限制性股权确认通知
释义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和《XXX公司2011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本通知如下:。知情者: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职务:XXX。通知日期:2013年2月x日。公告内容: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XX股。行权期限:本次行权期限为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30日。相关条款:
    

(1)知情者必须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2)知情者最迟应在3月1日前支付上述限制性股票金额的5%作为保证金,逾期不缴的,视为放弃限制性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自本通知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4)知情人应遵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和《2011年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和国家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违反上述制度/法律的,公司将无条件无偿收回限制性股票。
    

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知情方签字:
    

日期:mm/DD/yyyyy日期:mm/DD/yyyyy相关知识:确认股权存在的五种证明
    

(1)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协会,这被称为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公平性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公司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内部,公司章程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对股东之间的其他协议具有效力;在外部,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股东的重要依据。(2) 股东名册相关的公司法一般要求各类公司都应当有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要求行使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凭证。由于股东名册只是一种声明登记,因而自然有其局限性。(3)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股东出具的证明。出资证明书只是权利凭证,不是既得证券。没有出资证明书或者标准出资证明书,就不能否定真正投资者的股东资格。(4)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利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产生的。工商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布和披露股权的归属和变动情况。基于这种宣告作用,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身份成为重要证据。(五)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情况,当事人未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公司不予签发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不验资,在工商登记中找不到其股东的登记信息。但是,该方实际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实际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并有注资凭证和财务账簿记录;或者实际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参加了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分享公司红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当事人的股东身份。所有这些仍然是股东权利的有力证明之一。
    

此外,本文还介绍了股权确认存在的五个证明,以帮助您更清楚地理解股权确认的知识。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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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