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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确认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释义

1、 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由双方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有争议,原告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合理怀疑的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对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以公司为被告,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发生股权归属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归属的,应当证明下列事实之一:
    

(一)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继承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公平的存在?
    

一般来说,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据有六种: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证、,股东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或者股东权利的实际享有。公司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的重要标志之一,被称为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公平性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公司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内部,公司章程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对股东之间的其他协议具有效力;在外部,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股东的重要依据。相关的公司法一般要求各类公司都要有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要求行使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凭证。由于股东名册只是一种声明登记,因而自然有其局限性。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股东出具的证明。出资证明书只是权利凭证,不是既得证券。没有出资证明书或者标准出资证明书,就不能否定真正投资者的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使验资证明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利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产生的。工商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布和披露股权的归属和变动情况。基于这种宣告作用,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身份成为重要证据。当事人未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公司不予签发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不予验资,而其股东的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中找不到。但是,该方实际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实际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并有注资凭证和财务账簿记录;或者实际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参加了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分享公司红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当事人的股东身份。所有这些仍然是股东权利的有力证明之一。综上所述,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即公众认知的形式,如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出资证明书的签发、登记机关的登记等。取得股东资格还包括实质性条件,即股东的出资额,是股东取得实质性资格的基础,如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书、实际接受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等,形成了确凿的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作为原告,要努力寻找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公平存在,逐一查明,补足证据,争取在证据上取得第一名。
    

以上是《证券日报》编辑介绍的有关股权确认法律效力的法律知识律师网,双方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凭证有六种: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书、工商股东名册,股东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或者股东权利的实际享有。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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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2: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