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规:股东滥用职权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司法干预 |
释义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五个方面。长期以来,股东的利润分配权一直备受关注。所谓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要求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公司利润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原则上属于商事判决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应介入。《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说明具体分配方案;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受滥用原则,排挤、挤占中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利润分配权,严重损害了公司的自主权。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过高,或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产或服务自用、自用,或隐瞒、转移利润等,《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职权,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机关可以适当介入,纠正公司自治失败的情形。第二,股东的相关权利。知情权和询问权。决策投票权。投票权。获得 5的权利。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股东代表的诉讼权。直接索赔权。以全名直接向董事或高管提出索赔的权利。优先级 10。提议召开会议的权利。第一部分是对最高法关于股东滥用职权的相关新规定的整理和补充。当然,股东有许多可以适当行使的权利。但是,如果任何事情有一定程度,公司就不会分配利润,这会损害很多人的利益。根据新规定,如果今后发生类似事情,公司可以请求司法介入进行处罚和监管。如有其他疑问,可继续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专业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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