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案例】 2014年11月25日,玉田县一家公司将约13公里的简易道路工程承包给新疆一家公司,新疆一家公司将该路段工程分包给赖某。双方约定本标段工程总价为80万元,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现场伤亡保险费由赖某承担,工期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在施工中,由于种种原因,赖某未能如期完工。新疆某公司与赖某因合同效力发生纠纷,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新疆某公司认为该公司与赖某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赖某认为自己既不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质量,也不是该公司职工,与新疆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简易公路在工程建设中属于土木工程。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等工程的企业,因此,赖某修建简易公路属于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申请资质。只有通过考试,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才能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赖某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设施工程资质,也不是新疆某公司的职工。承包商新疆的一家公司将一条13公里的简易公路分包给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将承包工程分包出去。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因此,新疆某公司转包给赖某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无效:(五)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视为无效;因此,新疆某公司与赖某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什么是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商负责项目的准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完成的合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分包有两种情况: 1。单独承包,即每个承包人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承包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联合承包是指各承包单位联合起来,与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再由各承包单位签订若干分包合同,将工程建设中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各承包单位。 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使用,但其法律效力却大相径庭。单独合同中,各承包人对编制单位独立负责,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联合合同中,承包人对编制单位共同负责,二者之间存在连带债务的法律关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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