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负责受雇主影响的项目 |
释义 |
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所提供资料的时间、进度和可靠性负责。勘察前,向勘察人员明确技术要求和勘察阶段,按时提供勘察所需的基本勘察资料和图纸,满足勘察人员编制大纲和编制工程预算的基本要求。勘察前,发包人应按勘察人提出的材料计划按时准备各种材料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应为勘察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派人协助勘察人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及时为勘察人创造和解决勘察现场条件。如购置土地、清除障碍物、平整施工场地、修路、接通电源、水源等,并承担费用;按合同约定为测量人员准备住宿、办公等生活和工作条件。委托设计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初步设计前,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原材料(或经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以及能够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测量资料和需要通过科学研究获得的技术资料;在施工设计前,发包人应提供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测量资料、,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有关设备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资料。同时,发包人应在设计人员进场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其正常工作。 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对技术资料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或者条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设计的,应当及时通知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勘察、设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返工、修改设计,并有权顺延工期。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人实际工作量增加勘察费和设计费。 勘测设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准确的,应当通知发包人修改技术资料,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勘察设计工作因技术资料有严重错误而不能正常进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在发包人重新提供技术资料前停工、顺延工期,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重新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重大修改,需要勘察设计人返工或修改设计的,勘察设计人应按新的技术资料进行勘察设计,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人实际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费。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的,勘察设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勘察设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勘察设计人有权停止工作,延长工期,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勘察人和设计人在施工期间的损失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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