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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承包商与其他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分包商是否有效
释义

1、 要点提示
    

原承包人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出去。在施工过程中,原承包人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卖方根据购销合同同时向分包商供货。如果分包商收到货物后不付款,卖方有权向原承包商行使权利,当原承包商拖欠货款时,分包商应在工程款范围内向卖方付款,可从工程竣工后应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二、上诉人(原被告)系广东长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满高速公路N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N12项目部)。法定代表人高剑锋,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为商州区雅口小沟梁沙场(以下简称雅口沙场)。
    

法定代表人李汉良为会场主任。原告诉称:2006年9月23日,我与被告签订了《砂买卖合同》。我按合同规定向被告提供砂,但被告违约,拖欠货款264734.94元。经过几次催促,被告不同意付款。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沙款264734.94元,承担滞纳金利息2.6万元及违约金2.6万元,实际索赔损失4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部分不实,我项目部仅欠原告沙款100469.44元,已通知原告清收,但如不清收,并非我项目部不付款。原告要求我项目部支付隧道队拖欠的16万余元砂款是不合理的,我项目部没有支付的义务,因为我项目部和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源公司(以下简称荣源公司)已签订施工协议。隧道队是荣源公司的施工队。我项目部将隧道工程分包给其隧道队施工。隧道队应偿还原告所欠的砂金。原告要求项目部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实际损失的请求也不同意。2006年9月19日,被告委托荣源公司在上满高速公路N12标范围内修建寨桥、金水沟、丹上沟?2?隧道,并签订施工协议,同意甲方(N12标项目部)对乙方(荣源公司)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施工质量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人工和材料。为承揽本工程,荣源公司授权成立上满高速公路N12段隧道施工队(以下简称隧道队)。2006年9月23日和2007年2月8日,原告和被告两次签订了《砂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砂的规格、质量标准、供货方式、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等,自2006年9月21日起,原告按合同约定将砂运至被告实验室,通过测试后分别发给被告和隧道队。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材料验收证书”,隧道队也向原告出具了“材料收据”。除支付大部分砂款外,被告还欠隧道队100469.44元,隧道队还欠原告164265.50元,被告只承认欠实际使用砂款100469.44元,但不接受隧道队的债务。同时查明,隧道队未与原告签订砂石购销合同,隧道队使用的砂石经被告实验室检测后,由原告送至施工现场。另查明,隧道队以被告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出具委托付款证明,承认原告仍欠沙款164265.50元的事实,同意委托被告代为支付,并在工程竣工时从工程款中扣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于2006年9月23日签订的《砂石购销合同》确认,原、被告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条件、交货地点、运输验收、付款方式等。原告发给隧道队的收据证实了隧道队收到原告矿的事实;3;3。被告提供了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2月8日签订的第二份《砂石购销合同》,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发票复印件证实了被告向原告支付砂石的事实;4。被告提供与荣源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确认其将隧道工程分包给荣源公司的事实。被告提供了荣源公司出具的委托证明,确认荣源公司委托荣源公司成立的隧道队负责荣源公司承建的隧道工程施工,与被告协商隧道工程管理事宜。隧道队向法院出具了委托被告支付的证据,确认隧道队欠原告的砂款在委托被告支付后,从被告结算的工程款中扣除。
    

争议焦点:如果原告通过被告向隧道队提供沙子,而隧道队不支付货款,是否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三是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两次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充分履行。被告将中标工程的隧道施工工程分包给隧道队施工。虽然在施工协议中约定由隧道队承揽人工和材料,但隧道队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砂,是在通过被告的实验室检测后,从原告处购买的。隧道队发给原告的收据上清楚地写着“N12标隧道队”字样。原告有理由认为,隧道队是被告的下属施工单位,原告与隧道队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砂石交易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分包给隧道队所购砂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仅支付施工中实际拖欠的砂款的主张及拒不支付砂款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在隧道队施工过程中通过被告向原告购买的砂金站不住脚;原告因无证据证明,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利息、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64734.94元(其中被告欠100469.44元,隧道队欠164256.50元)。第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00元,诉讼保全费1300元,共计7000元,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为及时完成公路建设任务,我项目部中标人满州高速公路N12标段对隧道施工任务进行了公开招标。荣源公司依法取得了该标段隧道队的施工任务。公司所属隧道队欠被上诉人164265.50元,本项目部不予支付。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出示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为隧道队购买沙子,材料收据上的签名是隧道队队员自己写的。f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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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