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包括 |
释义 |
工程质量法律责任(一)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般原则。《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第281条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员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修理、返工、改建后逾期交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发包人也可以要求相应减少工程价款。(2)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及时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充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不合理的,它也支持免除承包人作为特殊承包人的一般原则。具体来说,它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根据国家规定,发包人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其中,设计资料既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又要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同事们,如果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质量缺陷,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发包人提供或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和设备,业主应确保建筑材料、建筑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和设备。对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业主采购、提供、运输、清点建筑材料提出了相应要求,明确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即甲方提供的材料)与承包人约定的清单不一致时发包人的责任。司法判决可以直接基于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强迫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的;(二)擅自缩短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不实行工程监理;(六)工程质量监理程序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的;(七)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弄虚作假取得承接工程资格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勘察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或者个人所得费用的2倍以上的名义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承包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非法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监理报酬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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