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工程质量纠纷的判决 |
释义 |
工程质量纠纷的判定(一)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般原则。《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在确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时,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1。因施工方不符合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施工方未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中,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当施工项目完成时,屋顶和墙体的渗漏和开裂等问题应归咎于承包商的质量责任。(2) 承包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定作人更换、补充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还应当通知定作人总的来说,它支持免除承包商作为特殊承包商的责任。包括: 1。业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提供或者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出去。(三)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的具体情形,主要是指发包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发包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擅自或强行使用建设工程的,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这也是工程交付责任风险转移在合同法原则中的体现。 应该明确的是,如果发包人只是提前使用部分建筑,并要求其承担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风险,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司法判决应当将其责任限制在建筑的实际部分。同时,考虑到《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强制性要求,在业主未经批准使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承包商应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对施工项目的地基和主要结构的质量承担质量责任。这是施工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特殊区别。这是法律对施工承包人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标准和技术部门的意见来判断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质量纠纷的判断需要严格考虑工程的方方面面,了解每个环节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然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责任方。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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