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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项目附属协议要求赔偿是否可行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附属协议》收回,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本法禁止性规定的,第(五)项的规定为无效合同。
    

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员(即挂靠人员)借用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即挂靠人员)的资质、公章和财务凭证,向挂靠人员支付管理费的行为,以工程建设为目的承包和实施工程建设。建筑工程附属经营合同的特点如下:
    

1。合同主体为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员。包括以下主体:(1)无施工资质的企业;(2)施工企业资质低于工程要求的企业;(3)自然人。关联人与关联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形式多种多样,如“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内部合同”等。
    

3。关联方为企业的,与关联方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独立,财务、人事管理、劳动用工独立;关联方为自然人的,与关联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关联方施工人员无劳动关系。关联合同规定,关联人自负盈亏,并向关联人支付管理费(按比例从项目资金中收取)。
    

5。关联方应向关联方提供施工所需的资质、公章、证书等资料。建设工程附属经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关联方为实际施工方,有权向发包方(施工方)和关联方(分包商)索取工程款。根据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关联方(实际施工方)可以直接要求支付工程款,如果施工方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关联方,则关联方可以向关联人主张权利。根据《民法》第134条,法院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具体征收对象为:
    

(1)对关联人而言,违法所得应当是扣除实际建设成本后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关联方收取其收取的项目管理费。
    

3。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关联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施工企业和以该企业名义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贵公司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罚款、罚款的行政处罚,甚至取消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附合合同”施工的情况复杂多样,不能普遍承认“附合合同”施工合同无效。因为有的挂靠企业确实为挂靠人员的施工提供了一定的人员、设备、管理和技术支持,工程的施工质量不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关联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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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2: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