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法》第286条颁布后,理论界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由于人们不能统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进而影响到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一般来说,《合同法》第286条对权利的性质有两种观点:法定优先权理论和法定抵押权理论。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界定为法定抵押权。首先,法定抵押权理论更符合立法初衷。首先,在《合同法》第286条从起草、修改、审议到正式通过的过程中,立法者始终将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赔偿优先权与约定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前者优先于后者。这一规定使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较为明显的法定抵押特征。因此,可以认为《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是将建设工程赔偿优先权界定为法定抵押。二是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与法定抵押权行使条件相一致。法定抵押权直接以法律为依据,权利人可以不经登记直接依法行使权利。一般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基础,未登记的一般抵押权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第三,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优先权制度,但已经建立了较为具体和完善的抵押权制度。如果认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那么《合同法》第286条的具体适用就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可供借鉴。这样,既有利于在实践中实现建设工程款优先补偿,也有利于维护法律制度的系统性。第四,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是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结果。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将建设工程赔偿优先权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可见,将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界定为法定抵押权符合国际惯例。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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