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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房后与他人合作是否转租
释义

2012年9月30日,胡某与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胡某将自己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余某经营快捷酒店。租期为五年。胡某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将房屋交付于余某,包括3个月的装修。租金为25元/m2/月,19169.25元/月。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出借的;
    

2。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欠了三个月的租金。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屋交给余某使用。由于酒店业务需要,余某将房子租给了除了酒店外,还开了小吃店、烟酒超市、汽车轮胎营业部。烟酒超市的实际经营者是彭某。彭、余于2012年12月15日签署了烟酒超市合作协议,双方共同经营烟酒超市。酒店、小吃店、汽车轮胎营业部、烟酒超市于2012年10月1日装修,2012年12月20日前开业。胡某认为合作协议内容与合作经营不一致,称为合作经营,但实际上是转租房屋,故上诉法院,要求终止胡某与余某于2012年9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责令余某立即腾退并归还出租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实际履行,二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余某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与彭某签订的烟酒超市合作协议。胡某认为,合作协议的内容与合作经营不一致,合作经营叫合作经营,但实际上是转租住房。我们认为,经营者在经营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合作,俞鹏联合经营烟酒超市的合作模式并不违法,所以我们不认可胡的意见。涉案出租房屋内经营的小吃店未办理工商登记,胡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经营主体并非于某经营。酒店、小吃店、汽车轮胎营业部、烟酒超市于2012年10月1日装修,2012年12月20日前开业。法院认为,胡某本应在2012年12月20日前知道这些经济实体的存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2年12月20日后6个月内向余某提出异议。因此,胡某要求解除胡某与俞某于2012年9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上诉判令俞某立即腾退房屋并归还租赁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说,是不是转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本案中,胡某与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自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房屋。余某、彭某共同经营烟酒超市的行为,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并不违法,也不超出使用范围,因此不属于合同中的房屋转租行为。根据这一条款,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达到,胡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以上是关于“出租房屋后与他人合作经营是否属于转租”的案例介绍。在此,我谨提醒您,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相关答案。一般情况下,与他人合作经营不构成转租。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如果与房东签订的合同规定不能转租的,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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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