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有哪些法律规定 |
释义 |
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租赁物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一百九十条抵押物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的影响。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时,抵押人未书面通知承租人该物已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对出租的抵押物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抵押人书面通知承租人该物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根据上述《担保法》司法解释,房屋所有人出租抵押房屋。对出租人而言,未书面通知承租人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为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因租赁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租人而言,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没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索赔。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房屋已抵押的,损失只能由承租人承担。对于抵押房屋,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未书面通知承租人,因损害国家利益,租赁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承租人应当清楚了解出租抵押房屋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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