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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效力是什么
释义

在先前的合同中,双方都有抗辩权,也就是说,另一方在同一时间没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或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付款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延期抗辩权或临时抗辩权。其主要功能是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迫使对方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这一制度,我国新的第六十条也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履行请求之前拒绝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当另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时,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文建立了我国合同履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一,买卖合同中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方权利义务相等的双向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方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是,对双向合同的概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向合同,其法律特征是:a.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B.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支付相应的价款;C.买卖合同是一种允诺性的双向合同;C.买受人必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根据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出卖人)和买受人(买受人)在某些主要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即:,买受人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有交付标的物和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的权利,另一方的义务也是一方的权利。据此,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关联性和含意性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典型适用。然而,还有另一种合同,即供应合同,它可以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基于双方当事人的长期谅解和熟悉的交易习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保留同时履行的抗辩权。根据双方合同的特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将构成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当事人不支付价款的,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同时行使抗辩权,拒绝供货。在了解了长期供应合同的实质要素之后,就没有必要再多说短期供应合同了。第二,租赁合同也是一种双向合同。其法律特征是:A.出租人必须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转让所有权,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B.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C.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必须将原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C.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必须将原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d.租赁合同是临时性的;e.租赁合同是双向合同、有偿合同和允诺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当一方违反一方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同时行使抗辩权。但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不得因此收回已交付的租赁物(房),因为承租人只有在租赁关系届满或者终止时才有归还租赁物的义务。但是,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对方当事人无对价关系的义务时,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承租人已经为租赁物的维修支付了一定的维修费用,利用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物以要求返还费用,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费用返还与租赁返还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在承包人完成一定数量或者主要部分的工作,并将订购的作物交付订购方之前,不得向承包人支付报酬。定作人接受的期限为支付报酬或者价款的期限;承包人未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可以利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者价款。如果承包人的行为有缺陷,即订购的作物或交付的工作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订购人不同意使用,承包人应负责修理或更换。修理或者更换后仍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有权拒绝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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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