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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方的违约中介机构是否应对此负责
释义

案例介绍:
    

2013年4月,左某与余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余某以个人名义以46万元将镜湖市春天花园20号楼502室出售给左某。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当于成交价格20%的房地产交易费用(即9.2万元)。合同签订后,左某立即向余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同时按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3800元中介费。后来,余某还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中介费。2013年9月,于某告诉他不会把房子卖给左某。左某找到余某与中介公司交涉,余某既不愿意按合同继续出售房屋,也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左某(原告)将余某(第一被告)和中介公司(第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第一被告返还原告定金3万元。第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2万元,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被告赔偿原告7000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告应返还原告的中介费13800元。这两名被告承担此案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为买卖合同,被告与原告、被告的关系为居间合同,而中介条款中存在欺诈行为,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拒绝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第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2万元。作为合同的中介,被告2不是原告与被告1之间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因此不支持被告1与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人作为中间人,采取欺诈手段,同时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告2支持原告要求返还中介费13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余某返还原告左某定金3万元,支付违约金9.2万元,被告余某还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左某律师费7000元;此外,被告房地产规划有限公司还应返还原告左某中介费13800元;判决后,余某和房地产规划有限公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律分析:
    

房屋中介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当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时,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法律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左某与余某的关系是房屋买卖,而左某与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是中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余某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左某不能主张合同第三方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中介公司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返还中介费。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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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