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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登记机关禁止的行为
释义

1、 如何认定登记机关禁止的行为?本文以《物权法》规定的登记机关职责为基础,主要针对立法研究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正确、严格地履行职责。他们没有考虑如何准确及时地登记申请事项,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相反,他们利用职权为政党设置了许多障碍。他们千方百计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炮制考核、年检等诸多项目,收取高额费用。这些现象在抵押登记领域尤为突出,群众意见很大。这种情况也反映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因此,本条作出上述规定,明确禁止这些行为。在明确列出“要求房地产评估”和“以年检名义重复登记”两个问题的同时,还规定了“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综合内容,以防止这些登记机构变脸违法同时,也为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法律武器。《物权法解释》:第十三条【登记机关禁止的行为】第十三条登记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二是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工作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负重20公斤以上的作业每次,或间歇负荷工作,每次负荷超过25公斤。
    

2。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二级、三级、四级冷水作业;二、二级低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
    

(3)从事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从事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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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8:08:13